放眼世界发达国家,显然没代课教师一说道。首先,大多国家明确规定教师是国家公务员、教育公务员或者公务雇员,教师职业待遇获得充份确保,在日本、韩国、法国、德国,一般将教师定位为公务员或教育公务员。而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公立中小学教师虽不是公务员毕竟政府的公务雇员。其次,国外学校大多有教师委员会或者教师工会(有的是教师家长委员会),教师如果经常出现同工不同酬的情况,教师工会将确保教师的权利,赞成对教师的不公。
很难想象,在强劲的工会力量面前,不会经常出现代课教师现象。再度,国外学校有家长委员会参予学校办学管理、监督和评价,假如政府(学校)聘请不合格的教师,当作代课教师,家长认同是不表示同意的。另外, 教育监管部门,也会容许学校经常出现不具资格的代课教师法律明确规定教师从业者必需具备适当资质,那么,不具资质者兼任教师,就是违法之荐。与国外对比,我国于1994年施行的《教师法》虽然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该不高于或者低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可是这一法律条文并没几乎获得实施。这是由于对教育投放过于所致,代课教师也是教育投放严重不足的历史产物。要解决问题代课教师的历史遗留问题,以笔者之闻,我国有适当糅合发达国家的经验,创建国家教育公务员制,拒绝政府部门必需依法确保对教育的投放,给 教师群体充份的职业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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